第八条 分行办理外汇买卖及结售汇平盘交易的单笔最低交易金额为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但月末交易不受此金额限制。分行各币种上持有的最大隔夜敞口为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第九条 分行办理外汇买卖平盘交易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凡电话达成的交易即为生效交易,不得取消。每日交易结束后,分行必须将当日同一货币对下与总行进行的所有同方向的交易累计为一笔交易,并于交易日当天向总行发出交易确认电文。
第十条 分行办理结售汇平盘交易,凡美元100万以下、港币等值100万美元以下、其他币种等值10万美元以下的,按我行结售汇牌价及规定点差确定成交价格,毋须询价,但应立即向总行电话报告有关交易情况;达到或超过上述限额的结售汇平盘交易,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成交。
第十一条 外汇买卖业务按国际市场的惯例确定起息日,遇相关币种节假日,起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结售汇业务一律按T+2起息,即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起息,遇国内假日则自动顺延。
第十二条 分行必须按规定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向总行报告当日结售汇项下持有的隔夜敞口和周转头寸情况。
第十三条 分行外汇买卖和结售汇平盘交易的外币资金采用逐笔账户结算方式,结售汇平盘交易的人民币资金采用轧差清算方式。
第十四条 总行办理外汇买卖和结售汇平盘交易的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6∶00,以分行电话报告或电话成交时间为准。
第三章 借款
第十五条 分行外汇资金头寸不足时,可向总行申请借入短期外汇资金。各分行一律不得与其他分行、国内同业(包括我行有关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或境外银行(包括我行境外分行)从事拆借业务。
第十六条 分行向总行借入外汇资金,分为一般周转借款、项目借款和特别周转借款三种,并分别核定限额。所核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周转滚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