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 建总发[2000]68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2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调度外汇资金,提高全行外汇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境内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门(以下通称分行)从事外汇资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总行的授权。分行的外汇买卖、结售汇交易、借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准备金管理、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头寸管理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外汇买卖和结售汇
第四条 分行经总行同意并取得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可从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有权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和国家外汇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第五条 分行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必须与总行平盘,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和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代客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交易平盘业务。各分行一律不得从事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第六条 分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金融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我行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分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调期交易,其中远期交易(包括调期交易的远期部分)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结售汇业务暂定为即期交易。两类业务可受理的币种为我行可进行境外清算的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