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管理责任主要指,受托人如何使所管机构内部控制科学有效,以充分利用有限资源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为向委托人(总行行长)负责,稽核部门通过对受托管理责任的动态检查,监督和促进受托人受托管理责任的有效履行。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有关框架和原则,本办法规定:稽核部门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的检查,考核行长(副行长)在内部控制五个方面的责任履行情况,即,控制意识方面、风险识别方面、控制活动方面、信息交流方面和监督方面。
此外,从现实角度,为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违规甚至违纪情况发生,各级领导人员还必须负有财经法规遵循责任。
三、补充了有关届中责任稽核的规定(参见第一章第三条)。并依据稽核实施的时间,将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划分为届中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两个部分,由此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对领导人员整个任期经济责任的稽核形式。
四、删除了“离任稽核报告是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业务工作的综合评价,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内容。明确提出“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逐步由各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参见第一章第三条)。
按照人事考核制度,对领导人员的任用必须按照考核程序进行。几年来“离任稽核”的开展对干部考核任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受某些因素影响,干部“先离任,后稽核”现象一直存在。离任稽核在某种程度上趋于“形式”。此外,由于离任稽核受检查时间和范围的限制,也使稽核投入效果大打折扣。开展对领导人员整个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跟踪式监督,不仅加强了对其任期内的考核力度,同时也使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的作用更具依据性。
五、较为清晰地划分了责任认定类型(参见第四章)。办法规定:稽核部门依据检查事实认定稽核对象应承担的责任。所谓检查事实,即,已形成的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的经营决策情况,稽核部门可根据上述三个方面的检查结果对领导人员做相应的责任认定。
六、对稽核程序做了重大改进。办法规定:“届中责任稽核采取与现场(常规稽核和临时性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稽核部门于每次现场稽核时,除检查业务本身外,同时关注领导人员的相关责任,并依据检查出的问题明确领导人员的责任。”(参见第三章第七条和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