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上述修改主要基于“突出稽核重点”的考虑。朱镕基总理今年1月5日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强调:“要加深理解‘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全面铺开,搞的不深不透,起不了作用,所以一定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对于比较重要的领域,可以多查几件案子;对非常重要的领域才进行全面审计。
当前,加大对各级干部管理考核力度是我行“加强内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稽核部门要努力协助管理层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检查,特别是要把对领导人员这一决策主体的监督作为稽核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以便集中有限稽核资源,从问题的源头入手,抓出成效。
对于重点岗位即总行及各级业务经营管理和管钱、管物、管账责任人的检查,由于侧重的是对其财务收支活动和个人法规遵守情况的核实,基本属于业务检查范畴,且对他们的管理监督主要是管理部门自身的责任,因此可由其所在管理部门执行。必要时,稽核部门以监督交接或重点抽查方式进行再监督;对于特别重要岗位或有疑问人员的离任检查,可由稽核部门视具体情况做专项稽核。
二、重点修改了原办法中的稽核内容。修改后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内容包括: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以及财经法规遵循情况(参见第二章)。
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委托代理,包括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企业内部管理层上下级的委托代理。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总行行长(国家财产的法人代表)可委托(授权)总行各部门负责人、各级分行行长(副行长)代为经营和管理一个部门或一家分行,由此产生受托责任。受托责任主要分为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委托人(总行行长)利用稽核作为监督手段之一检查受托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受托财务责任主要是指,受托人如何保证受托资产在其任期内安全完整,经营情况真实、合法、有效。为向委托人(总行行长)负责,稽核部门通过对受托人财务责任履行情况的跟踪检查,监督和促进受托人受托财务责任的有效履行。
本办法规定:稽核部门在对业务经营现状进行检查、对已形成的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的决策情况给予重点关注的同时,着重了解行长(副行长)在经营责任履行方面,如经营方针、经营决策、经营活动、经营业绩以及经营责任认定方面的情况。这样做有助于从问题的根源入手,努力将风险防范前移,同时有利于领导人员风险意识和经营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