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1.下列情况,行长应负直接责任:未经集体研究或未采纳大多数人不同意见,造成决策失误而产生的问题。
2.下列情况,行长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其主持并经集体研究的决策失误而产生的问题;本行(全辖)内控严重疏漏造成的重大损失。
3.下列情况,行长应负领导责任:副行长权限范围内决策失误产生的问题,副行长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出现偏差或个别人营私舞弊造成的严重问题。
4.下列情况,副行长应负直接责任:权限范围内未经集体研究或未采纳大多数人不同意见,造成决策失误产生的问题。
5.下列情况,副行长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权限范围内由其主持并经集体研究的决策失误而产生的问题;分管业务内控严重疏漏造成的损失。
6.下列情况,副行长应负领导责任:所管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法规制度出现偏差或个别人营私舞弊造成的严重问题。
7.其他情况,依照《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
(二)前任责任、现任责任
1.前任责任。指遗留性问题的形成责任,一般由前任行长承担。
2.现任责任。指对遗留性问题的解决责任,一般由现任行长承担。
第十八条 对由于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真实,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稽核方案要求和必要的审慎性原则操作而致使重大问题被遗漏未查,或未在稽核报告中反映已查出的重要问题,稽核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稽核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中银稽〔1998〕122号《中国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二: 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简要说明
一、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总行及各分行业务经营管理和管钱、管账、管物部门的负责人”也要进行离任稽核的规定。明确稽核对象为:“总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国内各分支行行长、分管业务的副行长”(参见第一章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