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目标:领导人员及其分管部门有无违法、违纪和违规经营问题。
第三章 稽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届中责任稽核采取与现场稽核(常规性稽核和临时性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稽核部门于每次现场稽核时,除检查业务本身外,同时关注领导人员的相关责任,并依据检查出的问题明确领导人员的责任。明确后的责任认定在稽核报告中单独反映,作为人事部门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同时为离任稽核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 离任稽核采取的方式为:稽核部门在审核历次对稽核对象的责任认定后,通过对重点部分(届中责任稽核未涉及的时间段和业务品种;重要未了事项决策情况等)的检查,对领导人员整个任期责任履行情况作出稽核结论。
离任稽核应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第九条 人事部门于年初或年中将干部离任计划通报稽核部门,以便稽核部门制定工作计划。
人事部门在每次安排离任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稽核部门发出《离任稽核建议书》,以便稽核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条 稽核部门接到建议书后,指定稽核组长,成立稽核组,制定稽核方案,报总稽核或行长审批后,向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发出《离任稽核通知书》。
《离任稽核通知书》除通报稽核性质、时间和检查重点外,还须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要求稽核对象提供其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侧重于重大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前任重要遗留问题的说明。自查报告至少在稽核组进驻前10个工作日提交稽核组。
第十一条 稽核组进驻后,通过与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人员会谈和调查分析等方式,进一步确定需查证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实质性检查及核实。
第十二条 稽核组根据检查结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离任稽核报告,反映稽核对象任期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点明确稽核对象对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对于在离任稽核中查出的不属于稽核对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稽核人员派出行反映,并建议另案检查。对于故意不报的,要追究有关稽核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