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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发送《中国银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包括届中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届中责任稽核是稽核部门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动态监督;离任稽核是稽核部门在领导人员即将离任时对其整个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各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步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划分,即由哪一级行任命管理的干部由哪一级行组织稽核。
  第五条 稽核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核部门的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稽核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自查结果(重要问题)通报稽核部门;稽核对象必须按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离任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撰写,对未按要求提供的,稽核部门有权提出异议。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内容包括:
  (一)经营责任履行情况
  检查内容:业务经营现状;已形成的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的决策情况。
  检查目标:经营方针方面,对上级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经营决策方面,重大经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因个人意志凌驾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的情况;经营活动方面,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真实,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经营业绩方面,经营目标是否实现,是否从发展角度积极稳健开拓业务;经营责任认定,对已形成的损失和潜在风险应承担何种责任。
  (二)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检查内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检查目标:控制意识方面,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并督促辖内建立了各层面的控制机制;风险识别方面,是否指导辖内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控制活动方面,是否督促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信息交流方面,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了信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监督方面,是否努力加强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和稽核部门的再监督。
  (三)财经法规遵循情况
  检查内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总行规章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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