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发送《中国银行领导
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4月29日 中银稽[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我行自1996年起实施对领导干部的离任稽核以来,此项工作的开展对加强干部管理与考核、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离任稽核一般是在确定干部离岗后进行的责任认定,稽核结果往往未能与干部考核任用有机结合和紧密衔接,使稽核投入的效果受到影响。
为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隐患,努力从源头堵住漏洞,总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的有关内容,结合我行实际,对《中国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办法》(中银稽〔1998〕122号)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办法更名为《中国银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发送各行,请依照试行。
开展对“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请各行务必予以重视。同时,鉴于此项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有待通过实践不断探索和完善,因此各行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将经验和问题反馈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国银行选拔任免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银人〔1995〕191号)和《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中银发〔1999〕112号),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我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指:总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国内各分支行行长、分管业务的副行长。
第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是指稽核部门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和即将离任时,对其相关责任(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和财经法规遵循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