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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
  2.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抵押无效;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4.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5.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协助抵押权人续办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在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失效;
  6.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抵押人负有抵押过失或违约责任,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九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 权利放弃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对于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一、抵押财产清单;
  二、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
  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四、抵押物评估报告;
  五、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选择1.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担保法》规定的需要登记抵押才生效的其他财产]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选择2.适用于动产抵押]
  本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___公证处、___登记机关、以及___、___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___(公章)        抵押人: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             或授权签字人:

  时间及地点:              时间及地点:

附四: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出质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__(币别)___佰___拾___万仟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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