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央财政贴息经费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管理地方财政贴息经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中国银行一级分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定期将中央或地方财政贴息经费划入该资金专户,用以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中央财政贴息的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属分行须将每季末贷款余额、利息金额、50%的利息贴息额于该季度末月结息日后的5日内上报总行零售业务部,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审核无误后商国家教育部直接划入总行账户,由总行账户再向各分行划付;地方财政贴息的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属分行与当地政府主管财政贴息的部门协商确定贴息拨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发生呆坏账的,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的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五)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六)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人应将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各行尽职调查机构应将国家助学贷款作为监查重点进行事后尽职调查。
第四十三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与学校需建立借款人个人信息台账系统,并及时做好资料更新。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由各行在7254会计科目下设子科目进行核算和专项统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行教育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纠纷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司法管辖条款。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应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以上简称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小写)______;(大写)____万____仟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月,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每学期、学年度发放贷款的利率,根据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档次进行确定,按___结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贷款人无须通知借款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或计息方法也做相应调整。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此贷款只能用于甲方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做他用。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