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年10月23日 中银零[20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支持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总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制定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等规范性合同文本的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介绍人指高等学校中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见证人指与受教育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高等学校指中央财政贴息的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地方财政贴息的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各一级分行统一审批,个别学校集中城市的二级分行经一级分行转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此项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五)有介绍人推荐,且有一名见证人对其身份提供书面证明;
(六)同意在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批准展期时,贷款人可在其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固定和详细住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五)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确定,是否延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延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延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如超过10万元,须由一级分行主管行领导审批。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五)就读学校出具的推荐信和同意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50%贴息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介绍人推荐。介绍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如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推荐信,并在推荐信、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二)向贷款人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与生活费用的证明;
(三)组织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协助贷款人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六)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七)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一名见证人。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或系主任,其他人作为见证人需经贷款人同意。见证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贷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复印件;
(二)证明借款人的身份;
(三)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单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