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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其他挂失手续与存单(折)挂失业务处理手续相同。
  (四)密码挂失
  1.储户忘记密码要求挂失时,应出示原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2.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密码挂失的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上(各行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自定金额)或等值外币的,将视同存单(折)挂失业务处理。
  4.密码挂失的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下(各行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自定金额)或等值外币的,各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冻结办理时间,其他手续参照存单(折)挂失业务处理。
  5.密码挂失不收手续费。
  (五)凭证式国债的挂失视同存单(折)挂失业务办理。
  六、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一)柜员办理挂失业务,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授权。
  (二)凡存单(折)或密码挂失:
  1.金额在3万元以下或等值外币,由复核员审核授权;
  2.金额在20万元以下或等值外币,必须经业务主管审核授权;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等值外币,必须经分理处主任一级的领导审核授权;
  4.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必须经支行业务主管行长一级的领导审核授权。
  (三)各行亦可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制定各级主管授权金额的最高权限,并报备总行零售业务部。
  七、撤销挂失
  1.储户办理储蓄存款挂失后,在挂失的7天之内找到了原存单(折)、预留印鉴的印章,可以要求撤销挂失。
  2.撤销挂失需由储户本人或原代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原挂失申请书的回单联,到原挂失的开户行办理。
  3.银行收回储户的挂失申请书,并要求储户在银行挂失申请书的留底联批注“×年×月×日撤销挂失”字样和签名。
  4.复核员复核无误后,解除挂失冻结,并在挂失登记簿处理栏内注明“撤销挂失”字样。
  5.如系撤销非正式挂失,应在挂失临时止付记录单上加盖“注销”戳记。
  6.挂失人用函电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通信存款寄存证挂失除外),银行不予办理。
  7.撤销挂失,已收的挂失手续费不退回储户。
  八、挂失凭证的管理
  对挂失申请书及挂失、更改印鉴登记簿等业务档案的管理,要保管20年,并请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银财〔1999〕2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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