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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
 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8月29日 中银零[20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规范操作,堵塞漏洞,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储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的安全,总行根据国务院第107号令(93)《储蓄管理条例》中有关挂失管理的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但暂不对外宣传。
  由于储蓄系统的电脑平台正在转换过程中,有关挂失凭证及挂失登记簿等暂不作统一规定,各行可预留1年用量(文到之日起)。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应由省分行统一报送总行研究回复,地、市行如有问题或建议直接请示省分行研究回复。
  本管理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  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储蓄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挂失的范围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账户的密码、通信存款的寄存证、个人支票等均可到银行办理挂失。
  二、挂失的条件
  1.储户办理挂失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代办挂失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银行根据储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冻结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3.银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的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银行不受理挂失。
  5.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6.正式挂失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
  三、临时挂失
  1.储户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的挂失,均视为临时挂失。
  2.储户可在联网机构申请办理存单(折)的临时挂失;非联网机构储蓄存款的临时挂失,以及印鉴、个人支票、通信存款寄存证、凭证式国债等的临时挂失,储户只能到原开户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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