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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8.电子银行服务的约定:
  (1)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号码与长城借记卡卡号一致。
  (2)同一借记卡只能申请一个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号码,每一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号码可钩连一至多个同一户名的不同存款种类的子账户,子账户种类可通过电子银行服务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和修改,户名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3)子账户种类:活期一本通账户、定期一本通账户、信用卡账户、个人支票账户、长城借记卡对应活期账户、证券保证金账户等。
  (4)定期一本通的每笔存款用两位序号区分,活期一本通的存款用货币、账户类别区分。
  9.开立电子银行服务后的客户,如需增加子账户,可到我行电子银行服务的联网机构办理。客户应再次填写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以说明新增子账户情况。机构受理此项业务时,要在电脑中调出该客户原申请资料与填写的申请表进行核对,将新增加的子账户输入电脑,填写的申请表转事后监督,此项业务的管理与开户管理相同。
  (二)客户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管理
  1.客户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由客户在申请电子银行服务开户时自行在密码器键盘上输入。
  2.客户要更改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可通过电子银行服务“修改交易密码”功能进行。
  3.交易密码重置。客户若遗忘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须亲自持本人身份证件和长城借记卡到电子银行服务开户机构申请交易密码挂失,填写挂失申请书,挂失规定和收费同存折密码挂失。银行在核实客户电子银行服务账户资料后,由本人重设新交易密码,新交易密码即时生效。新交易密码生效前,使用旧交易密码所发生的一切业务,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三)交易管理
  1.个人实盘外汇买卖、证券买卖等交易只能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办理。
  2.交易金额:
  (1)支票保付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银行受理个人支票保付委托后,即对保付金额予以冻结,保付委托可以在支票签发日前或后10日内办理,保付从申请日起至支票签发日后10日内有效。保付的个人支票一经委托,在保付期内只能由保付人持支票到开户银行柜台申请撤销保付。电子银行服务仅确认个人支票的保付金额,不确认支票的真伪。
  (2)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不设最低限额。
  3.电子银行服务的交易必须在有关账户有足够余额的情况下进行,不得透支(与我行签有协议的除外)。
  4.客户在交易委托后,可通过各种电子媒介查询交易结果,或在交易成功后3个月内到柜台打印交易确认书。客户如有异议应在3个月内提出,否则视客户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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