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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程(暂行)

 第七条 客户若遗忘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须亲自持本人身份证明和长城借记卡到原开立电子银行服务机构申请交易密码挂失(挂失手续和收费同存折密码),重新设置新交易密码。新交易密码即时生效,生效前所发生的电子银行交易,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第八条 客户进行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必须熟知《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客户操作指南》,并严格按《操作指南》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若因个人操作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不设最低限额。
 第十条 支票保付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银行受理个人支票保付委托后,对保付金额予以冻结,保付委托可以在支票签发日前或后10日内办理,保付从申请日起至支票签发日后10日内有效。保付的个人支票一经委托,在保付期内只能由保付人持支票到开户银行柜台申请撤销保付。电子银行服务仅确认个人支票的保付金额,不确认支票的真伪。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时间详见当地中国银行公告。
 第十二条 客户不得进行账户透支交易,否则交易将自动取消(与银行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所做的交易,由电子银行服务系统自动完成,实时更新账户资料。
 第十四条 电子银行交易是否成功,以我行电脑记载的记录为准。无论通讯传输因何原因中断,中断前未完成的电子银行服务自动失效;中断前已完成的电子银行服务依旧有效。
 第十五条 客户要求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可到我行电子银行服务联网机构提出申请。取消服务即时生效,在生效前所发生的电子银行交易,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第十六条 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完成后,客户可以利用电子银行服务查询交易是否成功。从交易次日起3个月内,客户可到中国银行联网机构补登电子银行服务交易成交记录(须携带相关存折)。客户如对交易有异议,应于交易后3个月内提出,否则视同对交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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