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易管理
1.个人实盘外汇买卖、证券买卖等交易只能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办理。
2.交易金额:
(1)支票保付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银行受理个人支票保付委托后,即对保付金额予以冻结,保付委托可以在支票签发日前或后10日内办理,保付从申请日起至支票签发日后10日内有效。保付的个人支票一经委托,在保付期内只能由保付人持支票到开户银行柜台申请撤销保付。电子银行服务仅确认个人支票的保付金额,不确认支票的真伪。
(2)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不设最低限额。
3.电子银行服务的交易必须在有关账户有足够余额的情况下进行,不得透支(与我行签有协议的除外)。
4.客户在交易委托后,可通过各种电子媒介查询交易结果,或在交易成功后3个月内到柜台打印交易确认书。客户如有异议应在3个月内提出,否则视客户无异议。
(四)账务管理
1.受理机构要建立开销户登记簿,开销户登记簿由各行确定打印时间,但至少1个月打印一次,由事后监督保管。
2.客户的申请表、协议书、开销户凭条交事后监督。申请表和协议书由专人专夹单独保管,开销户凭条随当日传票装订。
3.由于电子银行业务是全自动方式完成的,各机构当日营业终了结账无传票,为保证此项工作账务核算的准确及时,每日电脑批处理后打印有关报表,即时交有关部门核对。
4.电子银行服务增加的报表有: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登记报表、电子银行服务流水报表、电子银行服务统计报表、银证转账明细报表等。
(五)销户/撤消销户管理
1.电子银行服务销户是指全部或部分撤消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号码项下子账户的钩连关系。
2.客户提出取消我行电子银行服务时,可到我行电子银行服务联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
3.电子银行服务销户(即撤消全部子账户钩连关系):银行接到客户交来的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时,柜员应核对身份证明、借记卡配套的活期存折等资料与我行记录是否相符,检查该客户电子银行账户下各类子账户的情况,无误后予以办理销户手续。
4.电子银行子账户销户(即撤消部分子账户钩连关系):银行接到客户交来的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时,柜员应核对身份证明和相应子账户的资料与我行记录是否相符,无误后予以办理销户手续。
5.客户的销户,银行受理后的即时生效。客户销户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业务,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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