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电子银行交易是否成功,以我行电脑记载的记录为准。无论通讯传输因何原因中断,中断前未完成的电子银行服务自动失效;中断前已完成的电子银行服务依旧有效。
第十五条 客户要求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可到我行电子银行服务联网机构提出申请。取消服务即时生效,在生效前所发生的电子银行交易,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第十六条 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完成后,客户可以利用电子银行服务查询交易是否成功。从交易次日起3个月内,客户可到中国银行联网机构补登电子银行服务交易成交记录(须携带相关存折)。客户如对交易有异议,应于交易后3个月内提出,否则视同对交易无异议。
第十七条 电子银行服务为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对本章程有权解释、修改。
附二: 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电子银行服务业务,向客户提供标准化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子银行服务的对象
持有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并与我行签署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书的客户。
二、电子银行服务的范围
主要包括:各类账户之间的转账、银券服务、代收代付、金融信息查询、各类个人账户资料的查询、个人支票保付、存折(卡)临时挂失、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的修改、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小额质押贷款、提醒服务等银行服务。
三、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工作方式
电子银行系统的工作方式是全自动方式,客户通过电子媒介(包括:手机、电话、电脑、电视等)输入交易指令,交易通过不同通讯传输方式(移动短信息、有线电话、INTERNET网络等)传至银行;由电子银行系统自动完成,实时更新账户资料。
四、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操作管理
(一)开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