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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第十条 长城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长城卡及其账户。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如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催告还款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发卡银行有权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如遇长城卡丢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附近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或向发卡银行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书面挂失对每卡交付40元挂失手续费。挂失之前及受理挂失起至次日24时内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持卡人密码遗失,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长城卡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密码手续。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私人密码。无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还是不用密码,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本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所存长城卡账户所有交易记录,均为该持卡人用卡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有绝对约束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持卡人或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电话变更或有效身份证件变更等,持卡人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以免影响持卡人用卡及对账。
 第十四条 长城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长城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需继续用卡,应向发卡银行续办换卡手续。不换新卡要办销户手续的,须于其卡有效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发卡银行,不换新卡或中途终止使用的,须及时将卡交回发卡银行,如有透支,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45天后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发卡银行对不按规定清偿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注销卡事宜,发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并换发新卡。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受理投诉等服务。除长城卡当月无任何交易、向持卡人提供其他方式记录及另有商定外,发卡银行应定期向持卡人寄发账户月结单。持卡人对于账务有疑义,可在发出月结单15日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发卡银行应在30天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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