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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条例》的通知

 第十三条 委员会年度会议。时间为每年1月份,内容包括对上年业务发展进行绩效评估,对本年的各项战略、计划和策略进行讨论决策。会议议题和有关提案由各业务领域的协调工作组负责准备,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汇总整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季度会议。审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政策、市场等因素的变化,调整计划和策略,审议和确定下一季度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策略。
 第十五条 委员会年度、季度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副主任代为主持,主任、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秘书长主持,但会议决议必须经过委员会主任签发方能生效,重大决议需报行党委批准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 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业务发展问题的决定,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委员会决议,经行长签署后交各职能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在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前,由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金融机构部、中银国际等分别拟定具体议题和提案,交委员会秘书处汇总。
 第十九条 各业务领域不定期专题会议。各领域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和处理一些具体业务发展问题。有关会议结果报告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及秘书处。
 第二十条 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在委员会例会召开3个工作日之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委员会各委员。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颁布《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年度报告》,总结全行当年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工作,公布下一年度业务发展的目标和方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条例的解释、修订统一由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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