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交
新增加、调入职工,以及个别职工因故未按时汇缴或单位集体补交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补交手续。补交时,单位应填写汇缴书一式三联和《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在另两份补交清册上盖章,同时签开转账支票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比照汇缴手续办理。
(五)支取
根据《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的规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提供证明,单位统一经办,银行负责审核,资金中心备案”的方法办理。职工因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原因,可部分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保留10元余额;职工因离退休、户口迁出本市、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可销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
具体方法如下:
1.职工向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交房款单据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持有关证明材料、经办人员身份证和支取人身份证到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支取。销户支取时“支取本金”、“支取利息”、“支取合计”项目待经办网点核实后填写。
2.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审核并留存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支取条件的,办理支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部分支取只能采取转账方式,由公积金账户转至售房单位售房款账户,或转至所在单位基本账户后再提现金给职工个人。销户支取可采用现金或转账两种方式。
3.转账支取时,单位经办人员取回经办网点签章的第三联支取申请书,做记账凭证。经办网点根据单位填具的支取申请书以信汇的形式将资金转入支取单位提供的收款账户,并附支取申请书第四联作信汇附件给收款单位。
4.现金方式支取时,单位经办人员应在中国银行经办网点签开的现金支票存根联签署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支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持经办网点交给的现金支票到本经办网点出纳柜台领取现金。
5.职工销户后,单位在下月汇缴时应填写变更清册,调整汇缴金额及人数。
(六)转移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公积金时,将其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并继续缴存公积金,该职工在原单位账户下的个人账户随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