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
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中银司[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1999年11月8日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我行获准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制定了操作规程,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3号文)转发你行,以供你行拓展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时参考。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开展,将给我行带来大量的对公存款,也为开展住房贷款创造有利条件,请各分行务必抓紧、抓好这一工作,并根据当地房改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望各行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总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资金存款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中银司〔1999〕101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房改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促进我行住房资金存款业务的发展。
特此通知。
附: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
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0年1月20日 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企业、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函》(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233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共同制定了《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均可按照此操作规程,就近选择中国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要严格照此操作规程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