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
业务授权签字人预留印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5月9日 中银资[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近年来,随着干部交流力度不断增大,各分行负责人民币资金业务的人员都发生了相应变化,为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总分行借款和上存资金申领手续,总行决定建立人民币资金业务有权签字人预留印鉴制度,具体规定详见附件。各分行预留的签字样本请于6月15日前以行发文形式报送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
授权签字人预留印鉴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资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总行和各级分行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预留印鉴的目的是在分行办理人民币资金业务时,总行能够及时准确地核对有权签字人印鉴,审查是否越权操作。
二、本规定中人民币资金业务指:总分行借款业务,上存资金和申领上存资金业务。
三、有权签字人指:各分行现任行领导和资金计划处负责人。
四、预留的印鉴要求提供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签字样本应注明分行名称,有权签字人的印刷体姓名,职务,和签字样本及日期(见附表格式)。
五、为了避免主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外出无人签字的情况,各分行应预留至少两位行领导和资金计划处负责人的签字样本。
六、各分行办理人民币资金业务时,负责人签字必须与预留总行的印鉴相符合,否则视为无效签字。
七、一旦授权签字人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享有签字权时,各分行应立即上报总行并及时更换预留印鉴。
附:二 预留印鉴卡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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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名| |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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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印刷体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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