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涉及利率的业务操作中,业务部门务必保证利率相关要素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并有责任积极配合利率管理部门的调查统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内部资金利率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资金利率是引导我行内部资金流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我行内部资金利率的制定原则为:以配合我行发展战略的实现、实施我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为主要目标,同时充分考虑市场利率走势。
第十七条 内部资金价格具有调整系统内利益分配的作用,总行制定的内部资金价格应促进各分行共同发展、公平分享利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分行的积极性。各级行在确定辖内内部资金价格时,都必须不以盈利为目的,尽量做到收支持平。
第十八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内部资金往来利率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行本外币内部往来资金利率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
(二)制定全行本外币内部往来资金的利率种类、利率档次和计结息办法;
(三)制定总分行间本外币内部往来资金的利率水平;
(四)统一监控和管理分行与其下级行内部往来资金利率;
(五)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各一级分行在遵循上级行内部往来资金利率管理政策和意图的前提下,有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适时制定和调整辖内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但须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 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各分行利率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都要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利率管理部门有权就利率事宜向有关业务部门咨询或调查,业务部门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正式答复;同时业务部门有权就未有明确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问题向利率管理部门咨询,利率管理部门有责任在要求的时间内(以不影响业务决策为原则)给予正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要定期组织利率专项检查,检查形式有自查、总行组织的交叉检查、重点抽查。利率管理的检查将纳入总行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中。各分行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利率检查,并将利率检查报告及时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