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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在利率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参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的讨论,保持与人民银行总行利率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本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和规定,转发并指导全行贯彻落实利率调整通知和有关利率文件规定。
  (二)拟订本行的利率管理政策和办法,监督和检查全行执行利率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部门和分行的利率违规行为。
  (三)制定我行各项计息业务的基准利率水平、定价方式、利率管理权限及控制调整办法,监督各业务部门和分行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报价;高效率地审批分行和各部门的超权限利率定价要求。
  (四)制定我行本外币内部资金利率管理政策,根据我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的需要适时调整内部资金利率水平。
  (五)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代为制定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
  (六)负责我行利率风险管理,对我行资产负债中蕴含的利率风险进行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
  (七)负责计息资产负债平均利率测算工作,作好利率成本分析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辖利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利率调研工作,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九)利率管理工作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一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在利率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转发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下达的有关利率文件,结合辖内具体情况做好利率政策和规定的宣传、解释、落实和反馈工作。对于利率水平和利率政策调整的文件,各分行应当在接到总行通知后24小时内传达到辖内所有相关部门和营业网点;对于辖内超权限的利率定价等事宜,应按总行规定的权限范围向有相应权限的上级部门申报。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确定的利率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拟订辖内的利率管理实施细则,监督和检查辖内执行利率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辖内的利率违规行为。
  (三)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拟订辖内的利率定价方式和利率管理授权形式、利率管理权限控制和调整办法,监督辖内各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报价。
  (四)根据总行内部资金利率管理政策,制定和调整辖内内部资金利率管理政策和水平。
  (五)配合总行进行利率风险管理,对辖内资产负债中蕴含的利率风险进行识别、衡量、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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