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行以行发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开立子账户的申请,并附上本行近期收付汇业务量统计表。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对分行行文批复。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与代理行商谈账户条款,并会同开户分行、账户行三方正式签署子账户协议。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办妥开户手续后,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及相关分行启用子账户。
第十五条 境内外分行开立专用账户的程序:
(一)分行以行发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开立专用账户的申请,并附上本行有关专项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及业务量统计等材料。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行文批复。
(二)分行收到批复文件后,与账户行协商专用账户条款,以正式文件将专用账户协议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同意后,授权分行与代理行正式签署账户协议,并办理开户手续。
(四)分行须在正式签署协议后半个月内将账户协议复印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境内分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币往来账户的程序:
(一)分行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开户申请,并附上本行业务需求的详细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同意后行文批复。
(二)分行收到批复文件后,根据总行与中国银行总行签署的账户框架协议的内容与要求,与当地中国银行协商账户协议,以国际业务部发文将账户协议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授权分行与当地中国银行签订账户协议。
(四)分行须在正式签署协议后半个月内将账户协议复印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三章 外币账户的使用及查询
第十七条 总行外币账户用于全系统的外汇资金收付和调拨。总行有关部门和已开通SWIFT系统的各分行均可通过总行外币账户办理收付汇业务和资金划转。分行子账户和专用账户由开户分行使用。
第十八条 总行有关部门及各分行使用外币账户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清算部门处理业务时必须拉直汇路,减少清算环节,降低清算成本。
(二)资金管理部门对于各账户保留的头寸余额应坚持确保收付汇业务需要及控制风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