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业银行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由总行统一与中国银行总行签署账户框架协议,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以根据框架协议的要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币账户。
第九条 农业银行外币账户体系:以总行账户为主、总行账户下开立子账户为辅、专用账户为补充的总、子账户体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农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第二章 外币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我行选择开立外币账户的代理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农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达三年以上,双方业务往来较多,未发生过责任在对方的重大业务纠纷。
(二)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或BANKWATCH)对该代理行的评级不低于A级(含A级,香港地区代理行除外)。
(三)在当地为开户币种清算系统的主要成员行,具有较强的清算能力。
(四)能够满足农业银行对账户服务所提出的各项需求,并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的分支机构中设有专人负责联络解决有关账户服务的具体问题。
(五)除中资银行外,农业银行原则上只在该货币清算地的代理行开立该币种账户,不在代理行的海外分行开立外币账户。
第十二条 申请开立子账户(包括在代理行和农业银行境外分行)的分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总行国际业务部开户的一级分行。
(二)已成为SWIFT成员,且通讯线路稳定。
(三)年收付汇业务量达4000笔以上(对于境内分行在境外分行开立外币账户其年收付汇业务量达2000笔以上)。
(四)有健全的外币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并有专人负责外币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总行开立外币账户的程序:
(一)总行有关部门或分行提出开户申请,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与代理行商谈账户条款,并与代理行正式签署账户协议。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办妥开户手续后,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及各分行启用账户。
第十四条 分行开立子账户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