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检查档案。检查结束后,要建立检查档案,内容包括:检查记录、《自律监管检查登记簿》、监管报告、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书。
第十八条 实施自律检查必须详细、全面,并要做好记录;再次检查时,必须首先检查上次监管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银行卡业务主管部门在对下级银行卡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自律监管检查前,必须首先检查其应履行的自律监管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第四章 自律监管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卡部门在实施自律监管时,监管人员有权查阅被查单位的相关卡业务资料,查询有关事项。可对违法违规事项当场纠正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依据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对有关工作人员提出处罚处理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经监管检查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行领导批准执行;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监察、人事部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已构成案件的,移交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银行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自律监管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查走过场,其间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对发现问题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或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检查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银行卡部门的自律监管工作接受行内稽核部门的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五章 自律监管的周期
第二十三条 自律监管采取周期制方式。总行银行卡部规定最低检查周期。
(一)县级行银行卡部门每季对本部门管理的卡业务全面检查一遍。
(二)二级分行银行卡部门每半年对所辖行银行卡部门所经办的卡业务全面检查一遍,并在报表分析的基础上,对差异较大或重点的行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
(三)一级分行银行卡部门每年对所辖行银行卡部门所经办的卡业务全面检查一遍,并在报表分析的基础上,对差异较大或重点的行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