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独立处理处罚、独立发布公告,并按本通知要求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材料。
(三)检查工作应以财政部门人员为主,可以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专员办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由财政部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检查质量统一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检查有关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各专员办检查单位涉及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由财政部统一协调,确定一家检查或指定由牵头的专员办组织联合检查。地方检查中涉及此类问题的,由财政厅(局)按此原则协调办理,以减轻被查单位负担。属于需跨省检查的事务所,检查单位应与被查事务所所在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沟通,取得支持。
(五)财政部将对此次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和督导。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检查重点内容
本次检查的内容为企业2001年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检查对象涉及会计报表的编制主体和审计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等规定,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有无账外账;
2.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政策是否前后一致;
4.会计凭证是否合法,账证、账账、账表是否一致;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6.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二)报表编制及报送
1.是否按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填报,填报范围和上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