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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2]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请示》(辽政[1999]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鞍山市是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是辽宁省中南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鞍山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改造传统产业,搞好资源和原材料的精深加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特有的城市风貌,把鞍山市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24.2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利用自然山体等分隔,形成由市中心区以及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齐大山、汤岗子、千山等组团组成的“组团式”结构布局。
  以鞍山市为中心,以海城市、台安镇、岫岩镇为次中心,沿哈大铁路、沈大高速公路等构成城镇发展轴,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含中心区以及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齐大山三个组团)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28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46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41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公共汽车、郊区铁路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相互协调、换乘方便的综合公共交通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网系统,改善城市交通拥挤状况。要结合城市布局,完善供水、排水系统,抓紧落实各项节水措施,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加强防震抗灾工作,尽快完成沙河整治工程,提高抗洪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六、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认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治理好重点污染源,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切实保护水源地,防止污染。要以千山为依托,以东山风景区为“绿心”,加强城中山体(烈士山、东山、双头山、立山)绿化。要搞好市区内公园及绿地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各种防护林带及沙河两岸的绿化,切实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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