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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失效]

  考级简章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考场。下列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单位报经文化部核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一)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
  (二)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
  (三)中国文联所属协会;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
  (五)其他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满5年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十九条 艺术考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可以委托当地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承办单位必须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考级活动。
  第二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双方的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艺术考级机构。
  禁止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应当以本单位的专业艺术人员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过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同一考场内主持同一专业考级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做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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