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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部各直属(直供)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部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其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以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国际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应对入世挑战,调整整合投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对资源密集型敏感性农产品生产和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支持和保护,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推动产业创新和优化区域布局,培育和构筑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部直属单位农业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下称部直属项目),以及需要中央兴办的具有战略意义或全局意义、跨区域性的重大农业基础性、公益性骨干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以下称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受益范围较小、不具有广泛示范引导作用、属于局部地方投资范围的项目。也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1. 生产经营性(竞争性)项目;
  2. 投资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3. 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费用列支的项目;
  4. 未按规定做完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5.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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