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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七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银行、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以上(含1年)的定期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银行、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银行、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银行、信用社支付给代办储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在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金银买卖损失。指银行、信用社发生金银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账面原值的差额。
  (五)汇兑损失。指银行、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外汇业务发生的损失。
  (六)呆账准备。是指银行、信用社为核销呆账贷款和坏账损失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提取呆账准备资产的范围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抵债资产、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库券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对由银行、信用社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银行、信用社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不计提呆账准备。
  银行、信用社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
  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对其余额作纳税调整。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指银行、信用社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营业及管理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补贴、其他费用等。
  1、业务宣传费。指银行、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广告费。指银行、信用社开展广告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银行、信用社营业收入的2%。银行、信用社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3、印刷费。指银行、信用社印制、包装、运送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图章等费用的开支。
  4、业务招待费。指银行、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
  5、电子设备运转费。指银行、信用社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
  6、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汽车运输费、油料费、养路费、包装费、搬运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
  7、安全防卫费。指银行、信用社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经警)人员工资和补贴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8、保险费。指银行、信用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9、邮电费。指银行、信用社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费等费用。
  10、诉讼费。指银行、信用社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
  11、公证费。指银行、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12、咨询费。指银行、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3、审计费。指银行、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4、技术转让费。指银行、信用社因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
  15、研究开发费。指银行、信用社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
  16、外事费。指银行、信用社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
  17、职工工资。指银行、信用社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津贴和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18、奖金。指符合条件的银行、信用社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的奖金。
  19、职工福利费。按照银行、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20、职工教育经费。按银行、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21、工会经费。按银行、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用于工会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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