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均匀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应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制度。有变价收入时,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本外币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一般转存款、存放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四十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信用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账,贴现票据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品、质押品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贷款人(银行、信用社)承担。抵押品、质押品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5倍。
借款人用作抵押品、质押品的价值若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分为抵押品、质押品,但该物品必须能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以后进行收回贷款。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信用社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和呆账贷款)。展期后未到期的贷款,不作为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是指逾期90天(含)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
呆账贷款是指银行、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银行、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在2年以上,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属财产不足执行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本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原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小于贷款本金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
(八)银行、信用社因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信用卡透支等原因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持卡人和保证人由于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信用社经依法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允许核销的贷款。
第四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办法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有关呆账核销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四十九条 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按约归还向银行、信用社所借款项或其他债务,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和银行、信用社贷款本息或其债务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具体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