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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课题招标可由归口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归口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能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须进行招标课题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课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课题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课题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课题名称;
  (三)课题主要内容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国家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四)课题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课题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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