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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称项目,以下简称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课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精神,结合科研计划课题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招标的课题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课题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课题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课题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课题并进行招标活动的归口部门。
  第八条 课题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根据课题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课题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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