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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故意将课题划大为小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
  (三)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四)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五)索贿受贿的;
  (六)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八)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九)任意终止招标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课题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的;
  (二)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非法收受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归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课题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归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违法行为而被宣布中标无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课题招标投标活动中,本办法未作规定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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