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