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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7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规范钢材“以产顶进”监管工作,推进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钢铁行业的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钢材“以产顶进”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以产顶进”钢材名称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二、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列名企业提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要求,汇总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商国家税务总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执行。
  三、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向列名钢铁企业派出监管小组,负责监督列名企业按有关规定和供货合同向出口企业销售钢材。
  四、同意33家列名钢铁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
  五、“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该细则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附件: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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