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7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规范钢材“以产顶进”监管工作,推进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钢铁行业的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钢材“以产顶进”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以产顶进”钢材名称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二、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列名企业提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要求,汇总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商国家税务总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执行。
三、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向列名钢铁企业派出监管小组,负责监督列名企业按有关规定和供货合同向出口企业销售钢材。
四、同意33家列名钢铁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
五、“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该细则下达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附件: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