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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物纪念邮票,按党和国家领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爱国民主人士、科技文化名人、近代史和现代史上的重要革命家、历史名人、外国名人等系列分别发行。
  第九条 党和国家领袖(指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伟人)纪念邮票,在诞生一百周年纪念日予以发行。根据中央纪念活动的需要,在其他纪念日(如逝世一周年和诞生××周年纪念日)如有必要发行纪念邮票,经请示中央后予以安排。纪念邮票的内容,报中央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纪念邮票,商有关部门后确定不同专题的人物名单,报中央审批后予以发行。纪念邮票的内容,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发行方式为几个人一组,选择与该专题人物相关的时机,或配合相关重大活动时予以发行。
  第十一条 近代史和现代史上的重要革命家、爱国民主人士、科学文化名人,中华民族文明发展史上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科学家、文学艺术家、军事家,以及其他中外名人的纪念邮票,商有关部门后按照不同系列确定人物名单,报中央有关部门审定后予以发行。发行方式与第十条相同。
  属于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人物纪念邮票,如因党和国家举办重大纪念活动的需要,发行方式酌情掌握。
  第十二条 关于事件纪念。纪念邮票所纪念的事件,必须是对全国、全民、全社会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十三条 关于节日纪念。建党、建国、建军逢整十周年纪念日时,发行纪念邮票,也可发行相关内容的其他类邮资凭证。其他节日,包括国际性、全国性的节日和地方性、专业性的节日,不发行纪念邮票。
  第十四条 关于会议纪念。各类国内会议和国际会议,原则上不发行纪念邮票。如确有需要,酌情发行相关内容的其他类邮资凭证。
  第十五条 关于活动纪念。国家举行的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活动,发行纪念邮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活动,不发行纪念邮票。各类社会组织、团体、机构、部门的成立纪念和其他活动纪念,不发行纪念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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