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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票是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邮票的发行是政府职能的体现。发行邮票要保证邮政通信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到集邮爱好者的需求。
  为保证邮票选题的科学性、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票题材的范围应包括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自然风貌等各个方面。邮票的选题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重大事件,宣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成果,宣传我国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锦绣河山以及各民族的民俗民风;同时,也要适当介绍国外的事物,宣传全人类的文明成果。
  对不同类别的选题应统筹兼顾,按照适当的比例均衡安排。
  第三条 邮票选题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邮票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即:邮票的主题属于肯定的、歌颂的性质,不属于否定的、批判的性质;邮票的图案表现健康的、美好的事物,不表现颓废的、丑陋的事物。
  邮票只表现在发行日时已实现、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现未实现、未完成的事物,如规划、计划、未建成的项目等。
  邮票只表现已有科学定论的事物,不表现在学术上尚有争议的事物。
  邮票不进行商业性的广告宣传。
  不发行在世人物的邮票。
  第四条 邮票的发行频次为:普通邮票一般5年左右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根据需要提前或推后);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一般每年共发行20套左右,总图数80个图左右,最多不超过100个图,其中小型张不超过4个图。
  第五条 邮票选题的确定应保证设计和印制的周期。周期不足15个月的选题,除极特殊情况外不予安排。
  第六条 邮票选题的确定应符合邮票的特点。邮票仅以图像表达其内涵,且以原稿缩小印刷的效果予以体现,表现力有一定的局限性。极难表现的题材一般不列入选题。

第二章 纪念邮票的选题

  第七条 纪念邮票是为纪念某个著名人物或重大事件(包括节日、会议、活动等)而发行的一种邮资凭证。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数安排须从严掌握,有些题材可改为相关内容的其他类邮资凭证在纪念日予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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