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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8号)


  现发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周小川
                        二00二年六月一日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2002年6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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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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