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进口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或韩国公司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有关情况请见外经贸部2000年第13号公告),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交由上述日本或韩国公司出具的出口证明信和原厂商发票(韩国公司)或“钢材检验证明书”(日本公司)。如果申报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或不能提供出口证明信(不论申报价格是否低于协议参考价格)的,海关将按初裁确定的相应公司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有关单位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如超出外经贸部公告中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其中属于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有关单位应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认定证明办理全额退还手续。对于低于外经贸部公告中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缴税款。
对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的现金保证金,除属于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可以退还保证金以外,其他保证金如何处理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表: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表: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税率
日本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24%
(NIPPON STEEL CO.,LTD.)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 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NISSHIN STEEL CO.,LTD.) 17%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
(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LTD.) 26%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NIPPON YAKIN KOGYO CO.,LTD.) 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NIPPON KINZOKU CO.,LTD.) 58%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TAKASAGO TEKKO K.K.) 58%
NAS钢带株式会社
(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CO.,LTD.) 58%
其他日本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58%
韩国
其他韩国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