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关于下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对附表一所列化学品的核查,应当在收到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合法确认后,方可办理进(出)口批复手续。
  第九条 外经贸部在接到公安部书面核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出)口批复手续,并签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批复单》自批复之日起30天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进出口企业凭《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 对进(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有问题的申请,公安部应当书面通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告知申请企业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公约》非缔约国,原则上不得出口附表一所列的核查化学品。
  第十二条 经营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应当如实提出申请,不得伪造、变造文件,虚假申报。
  第十三条 经营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提供线索,不得制造、提供伪证。
  第十四条 经营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
  第十五条 公安部和外经贸部负责对核查化学品的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进出口企业,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核查化学品名称及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表一 1、麻黄素(麻黄碱)              29394100.10
   2、伪麻黄素(伪麻黄碱)            29394200.10
   3、1-苯基-2-丙酮              29143100
   4、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9329200
   5、乙酸酐(醋酸酐)              29152400
   6、苯乙酸                   29163400.10
表二 7、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醇) 29329300
   8、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9329400
   9、异黄樟脑(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9329100
   10、麦角新碱                 29396100.10
   11、麦角胺                  29396200.10
   12、麦角酸                  29396300.10
   13、N-乙酰邻氨基苯酸             2942990.20
   14、高锰酸钾                 2841610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