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专利代办处: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收费的财务管理,现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从发文日起实行,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
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专利代办处专利收费的财务管理,现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代办处财务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各专利代办处应配备一名至少具有初级会计电算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财务人员的职责:帐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帐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帐及明细帐的保管。
二、代办处帐簿的设立和管理
依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专利代办处专利收费应设立独立的账号,建立独立的帐簿。各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帐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帐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各代办处应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帐目的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帐簿。
专利收费帐簿应依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办处应设立的帐簿有:
1.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
2.银行存款明细帐
3.现金明细帐
4.支票明细帐
5.应收款(邮局)明细帐
6.应交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明细表
7.资产负债表
8.日结单
9.过帐凭证汇总清单(汇总表1)
10.过帐凭证汇总清单(汇总表2)
三、帐目的稽核与更正调整
代办处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中月末对账的规定。月末对账时,发现帐目内容有误,应做好财务记录,于下一个月对错误帐目进行更正调整。更正调整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更正调整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缴费日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