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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增资配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资本金的表决案》,已经交通银行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讯表决通过。据此特制定增资配股实施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交通银行补充资本金问题的批复》(财债字〔1999〕10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增资扩股的批复》(银办函〔1999〕395号),本次增资总额度为50亿元。
  二、本次增资采用向全体股东增配股份的方式募集资本金。
  三、本次增资配股的股权登记日为1999年9月1日。
  四、按各股东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以每股增配0.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定额增配股份。各股东可以自主决定少配股或不配股,但不得转让配股权。
  五、股东在按配股比例足额认购定额配股后,如要求增加配股额度,可提出超额增配股认购申请,由我行视定额配股后剩余增资额度酌情审定超额增配股。
  六、根据《交通银行199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后我行股权每股净资产为1.90元,本次增资定额配股价格为每股1.60元,超额增配股价格为每股1.80元。
  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交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交银发〔1994〕311号)和《交通银行招股简章》的规定,股东单位的配股资金必须是企业的合法自有资金。
  八、总行向各分支行印发本办法和配股认购书(附件一),各分、支行将本办法和配股认购书送达当地股东。配股认购书由股东单位填写配股额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当地分支行。各分、支行对当地股东配股认购书进行审核,并填报股东配股汇总表(附件二)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增资额度情况最终核定各股东的配股额度,并将配股核定通知(附件三)印发各分支行,由各分、支行通知当地股东按规定期限交纳配股资金。如果股东不能按期交纳配股资金,我行则不予保留其配股额度。
  九、股东在1999年10月31日前将配股资金划入所在地分支行指定专用帐户内,各分、支行于11月1日向总行划交配股资金,并报送配股资金汇总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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