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0月10日 交银发[1999]130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39号,总行已以交银办[1999]265号文转发)精神,总行对《交通银行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总行综合计划部联系。
附: 交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加有效贷款投放,支持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中小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
工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参照《关于发布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经企[1988]240号)执行。
非工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1.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
2.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
3.年自营业务收入在12000万元(含)以下的;
4.在职在岗人数在1000人(含)以下的。
凡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非工业企业均列入中小企业范围。
待国家对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新标准出台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贷款利率浮动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档次贷款利率为基础,最高上浮幅度为30%。如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上浮幅度执行。
四、贷款利率浮动管理的原则
1.以贷款资金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为管理目标,着重考虑贷款对象的经营风险以及给我行带来相关效益等综合因素。
2.贷款利率浮动实行一户一定的办法,与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相结合。
五、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