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9年9月18日 交银发[1999]116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交通银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风险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风险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的本外币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不良投资、抵债资产和各类垫款。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是本外币不良资产处置的审查机构。
第四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采取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审议不良资产处置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总行按照本工作规则成立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各管辖、直属分行及辖属分支行比照本规则成立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人选由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提议,报经行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委员总人数为单数。分管风险资产业务的行长任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主任。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特聘行外专家担任咨询委员。
第七条 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供行长或上级行决策时参考。应提交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的事项主要有:
1.本行需经行长审批或超过本行贷款审批权限,需报上级行审批的各种贷款重组业务(不包括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