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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进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国药监市[2002]44号)下发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要求建立采购验收制度,购进医疗器械大多未作验证。少数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甚至重复使用应当一次性使用的无菌注射器、血液透析器、透析用管路、导管等医疗器械,严重威胁着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血液透析器等产品直接接触人体,临床使用量大,其产品质量和使用状况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类产品,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同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对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把确保患者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对医疗器械采购验收的把关,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严禁采购和使用非法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同时,特别要严格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禁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消毒、毁形,防止其再次回流到社会,造成交叉污染。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使用及使用后销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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