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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2)在本部门信贷授权权限以上,但在本级分行授权权限以内的信贷业务,由本部门组织贷前调查并经本部门贷款审批会议审查同意后,报本级行信委办组织审批。
  (3)本级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
  以下仅以房贷部为例说明,国际部、营业部信贷业务审批比照办理。
  Ⅰ.一级分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
  如果经营主责任人确定在二级分行,由二级分行房贷部组织贷前调查后,报二级分行信委办。经二级分行审批会议审查同意后,由二级分行信委办组织申报材料报一级分行信委办。属高风险范围的信贷业务同时报一级分行信贷风险管理部。一级分行信委办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组织审批材料提交审批会议审批。
  Ⅱ.总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
  如果经营主责任人确定在二级分行,由二级分行房贷部组织贷前调查后,直接报一级分行信委办;如果经营主责任人确定在一级分行,由二级分行房贷部将项目推荐到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由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组织贷前调查后报一级分行信委办。经一级分行审批会议审查同意后,由一级分行信委办组织申报材料报总行信委办,属高风险范围的信贷业务同时报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总行信委办组织审批材料提交审批会议审批。
  四、信贷业务审批和下达
  (一)信贷业务审批:信贷业务报批材料由审批行信委办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提交贷款审批会议审批。各级行对申报的信贷业务由贷款审批牵头人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召集贷款审批会议进行审批。考虑到有的行审批牵头人较多,且多为行级领导,不能保证每次均能出席审批会议。因此,在计算参审合规人数和半数以上的人数时,可将未参加审批的其他审批牵头人排除在总人数之外。
  (二)组织审批原则:各级行信委办按照建总发[1999]16号文规定的贷款决策制度和责任制办法组织审批。各级行应按总行有关规定确定审批牵头人和经营主责任人。
  (三)决策意见下达:申报信贷业务审批决策意见由各级行信委办统一负责下达。决策意见下达的同时抄送同级信贷经营部门作为与有关综合计划部门衔接计划的依据。高风险范围的信贷业务抄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
  五、其他
  (一)贷款意向书的出具:为争取商业机会、促进信贷市场的开拓,贷款意向书的管理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和权限由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另行规定。各行在出具贷款意向书之前,应向客户和有关部门明确,贷款意向书不是贷款的最终承诺,不能作为贷款决策和发放贷款的依据。目前,贷款意向书的格式暂按建总函字[1997]68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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