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关密押器使用和管理执行会计部发布的密押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向委托行收取结算费、手续费等费用,其他费用根据双方协议收取。
第十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的各级清算中心(组)都有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代理清算业务的营销工作,发展、推荐委托行。
第十四条 对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的异地资金清算代理业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代理异地资金清算协议
甲方: (金融机构名)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到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直接代理甲方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其资金清算系统内承办甲方的异地资金汇划及其清算业务。
第二条 代理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范围包括: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查询查复。
第三条 甲方及其营业网点与乙方资金清算系统的接口和业务收发方式均(选择其中一种):
1.集中方式:甲方代表其所属营业网点统一设置一个集中清算点,并连接到乙方资金清算中心(组)。甲方所属营业网点异地资金汇划业务及查询查复业务统一由集中清算点发送与接收。
2.分散方式:甲方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清算点,各清算点直接与乙方资金清算中心(组)连接,分别发送电子汇划业务及查询查复业务。
第四条 甲方及其营业网点在乙方清算系统的账户设置方式分为:
1.集中方式:委托行在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设一个同业存放款项户,其所有营业网点业务信息均通过委托行集中清算点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汇出、汇入款项均通过该账户予以清算。